----實踐中,被執行人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工作,采取拖、賴、拒接法院電話、失聯等方法逃避執行。本案的被執行人謝和不配合執行,逃避執行,被司法拘留。
(一)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張信才與被執行人謝和、王賢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確認:由謝和、王賢明限期共同償還張信才借款本金及利息220萬元人民幣。調解書生效后,謝和、王賢明未按調解書約定期限歸還欠款,張信才遂向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兩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基本查清兩名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王賢明積極配合執行法院的執行工作,但被執行人謝和則采取拖、賴等方式規避執行,不按通知到達指定地點配合執行,拒接執行人員電話,甚至完全失去聯系。
為對被執行人謝和的行為進行懲戒,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謝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納入網絡布控對象。經布控,謝和行蹤被發現,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對謝和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間,被執行人謝和態度較好,其家屬代其償還了部分借款,同時,謝和保證今后會改正錯誤,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履行義務。鑒于謝和的悔改表現,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遂決定對其提前解除拘留。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雖未對被執行人采取刑罰處罰,但經采取拘留措施,對被執行人起到了威懾作用,從而使被執行人能夠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遂對其解除拘留。否則,其還會受到更加嚴厲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