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繼壽、徐翠菊與陶粉菊、包廣州、包彩萍共有糾紛案,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迫于壓力主動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完義務。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包繼壽、徐翠菊之長子包從林在個舊市卡房鎮從事1761坑三心拱砌筑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死亡,經與建筑公司協商,獲得賠償款共計51萬元,該款項被包從林之妻子陶粉菊、長子包廣州、長女包彩萍領取。雙方因分割該款項協商未果,包繼壽、徐翠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陶粉菊、包廣州、包彩萍給付因包從林死亡獲得的賠償款20萬元。經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理,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宣少民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陶粉菊、包廣州、包彩萍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包繼壽、徐翠菊因包從林死亡獲得的賠償款20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4300元。判決生效后,陶粉菊、包廣州、包彩萍未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包繼壽、徐翠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因于陶粉菊、包廣州、包彩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執行法院對包廣州予以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執行人員多次到拘留所對其做說服教育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義務,執行法院依法將其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偵查期間,迫于壓力,陶粉菊、包廣州、包彩萍與申請執行人包繼壽、徐翠菊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陶粉菊、包廣州、包彩萍一次性給付包繼壽、徐翠菊人民幣40000元,包繼壽、徐翠菊撤銷強制執行申請。
(二)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典型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案件,被執行人明知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執行法院對其司法拘留后仍對抗執行,蔑視法律尊嚴,拒不執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還繼續對抗執行,情節嚴重,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迫于壓力,才主動履行完義務。通過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僅能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被執行人也具有較好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