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安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律義務,羅平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15日,曲靖中院作出(2009)曲中民終字第610號生效判決確認:由王石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陳紹庚的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
判決生效后,王石安未主動履行債務,陳紹庚向羅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羅平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組織人員執行,被執行人王石安均以種種理由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執行期間,王石安還將其所有的一輛轎車過戶給侄子王谷存(該車仍繼續由被執行人使用),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12年6月20日,因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王石安被羅平縣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間其仍未履行債務。
2014年5月6日,羅平縣公安局以王石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進行立案偵查,7月8日,王石安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期間,辦案人員多次規勸王石安履行法律義務,他仍拒不履行。2014年11月21日,羅平縣人民檢察院以王石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向羅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4日,羅平縣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并當庭判決王石安拒不執行判決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屬典型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被執行人在被司法拘留后仍然對抗執行,且在執行過程中,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有效地發揮刑罰的懲戒、震懾和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