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對一件拒不執行判決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楊宏余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3日,年僅7歲的霍濤到本村村民家新蓋的房屋屋頂玩耍,在玩耍過程中不慎觸碰到房頂的10千伏高壓線被擊傷。經滇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霍濤右肩關節9.2cm處以遠肢體缺失的目前損傷達五級傷殘、被高壓電燒傷所致的增生性疤痕百分比面積為13%,目前損傷達九級傷殘。2011年9月29日原告霍濤訴請判令被告大理供電有限公司、楊宏余及房主楊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2011年12月12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決由被告楊宏余賠償199353.99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實際再支付184353.99元;由被告大理供電有限公司賠償199353.99元;由被告楊某某賠償133235.99元。2012年8月24日霍濤申請強制執行。經多次督促,被執行人楊宏余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楊宏余開辦有個體工商企業大理宏余鑄造廠,該廠按期納稅,運行狀態正常;其名下登記有機動車兩輛;被執行人在案發后還建蓋了一幢五層住房(建筑面積約1000平方米)。
2012年9月25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滿,被執行人仍不履行賠償義務。2014年8月28日,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楊宏余送達了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決定書》,2014年10月21日執行人交納了執行款10000元,對余款174353.99元其仍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
被執行人楊宏余長期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4年12月12日大理市法院將該案移送大理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5年1月31日大理市檢察院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楊宏余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執行人楊宏余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其家屬積極籌措、支付了全部賠償款項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大理市人民法院遂做出對被告楊宏余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在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然對抗執行,明明有財產可供執行,卻故意拖欠逃避執行,其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