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2 15:27:11 來源: 本站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全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管轄范圍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一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提審、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四)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對審判工作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提出意見,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八)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統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九)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一)領導全州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全州人民法院的財務裝備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人民法庭的工作。
(十三)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法律。
(十四)管理本院直屬的事業單位。
(十五)承辦其他應由州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